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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,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、设施配套、高产稳产、生态良好、抗灾能力强,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。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。
截至2018年12月,300多县区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,农机专业户超过500万——“宜机化”将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指标。 [1]
中文名
高标准基本农田
外文名
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
优 点
高产稳产、生态良好等
本 质
基本农田
社会现状
至2018年12月,300多县区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
依据法规
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(2011-2020)》
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,要坚持规划引导,统筹安排,规模整治,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;坚持因地制宜,实行差别化整治,采取田、水、路、林、村综合整治措施;坚持数量、质量、生态并重;坚持农民主体地位,充分尊重农民意愿,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,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设;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,聚合相关涉农资金,集中投入,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。 [2]
原则上看,全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应该是高等级、集中连片的农田,但由于耕地质量等别区域间不平衡,在保证一定面积的基础上,不同省份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等级不完全相同。
高标准基本农田除了与各省的耕地质量等别情况有关外,还与各省的城市化进程和耕地等级决定因素有关系。一般而言,城市化进程中各省份会损失较多高等级的耕地。另外,由于我国自然条件南北、东西差异较大,区域、局部性的耕地资源匹配情况不同,导致耕地质量等级建设难度不同,也会影响各省划分高标准基本农田的结果。
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必须全面以全国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为支撑,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耕地质量等级、优化耕地质量布局、严格占补平衡、监管耕地质量变化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。 [3]
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(2011-2020)》综合考虑各地区农业自然条件和灌溉条件等情况,根据中低产田面积、粮食产量、粮食商品率等因素,测算确定粮食主产区和非粮食主产区的建设任务和目标,把粮食主产区,特别是增产潜力大、总产量大、商品率高的重点粮食主产区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突出位置。
(一)粮食主产区。共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28000万亩,占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70%。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911处,占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总数的57.8%。
1.东北区。建设高标准农田9385万亩,占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24.46%。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164处,占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总数的10.4%。
2.黄淮海区。建设高标准农田11960万亩,占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29.90%。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386处,占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总数的24.5%。
3.长江中下游区。建设高标准农田6655万亩,占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16.64%。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361处,占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总数的22.9%。
(二)非粮食主产区。共建设高标准农田12000万亩,占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的30%。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664处,占实施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总数的42.2%。
一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,实现集中连片,发挥规模效益。
二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,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。
三、提高基本农田质量,完善田间基本设施,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。
四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,发挥生产、生态、景观的综合功能。
五、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,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。
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》,南陵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条件具体要求有:
一、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,符合土地、农业、水利、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水资源有保障,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,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,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。
三、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。
四、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、交通、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。
五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,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。
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明确规定,对基本农田实行“五不准”,即: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(法律规定的除外);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;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,发展林果业;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,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;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。 [4]
对非农建设用地实行“六不报批”,即: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;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;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,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;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;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;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。